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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官员详解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磐石

2022-11-24 20:10:45 磐石    

国家环保总局官员详解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官员详解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2011: 国家环保总局4月11日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程序和责任等进行了规定。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后的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也是国家环保总局继2006年3月出台《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之后,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又一重要举措。记者日前就《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背景及立法目的、有关内容等采访了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  记者:国务院刚刚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保部门接着就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请问,《办法》出台有什么样的背景?  杨朝飞: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最有力的支持之一,是解决中国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多年来,公开环境信息、推进公众参与一直是环保部门的工作方向,取得了很多很好的经验。环保部门从率先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到实行重点城市环境质量日报和预报、主要水系重点断面水环境质量周报和月报,以及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环境规划的编制、行政处罚等都对外公开,一直在努力探索信息公开途径,把听取公众意见作为环保工作的重要环节。  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逐步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扩展,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得到较好的发挥。但我们也要看到,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对由谁来公开、公开什么、如何公开、不公开怎么办等,还缺乏可操作性规定,导致公众获取信息存在障碍,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监督,环境执法也难以得到更广泛的支持和理解。公众虽有参与的热情,却苦于不了解相关信息、缺乏相应的参与途径,其参与热情难以转化为环境保护强有力的推进力量。  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公众在环境保护中享有的主要权利,其中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和重要基础。公众只有获取准确的环境信息,才能有效地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普遍提高,公众要求获取更多的环境信息的愿望日益高涨,要求政府和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适应新形势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有必要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国家环保总局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当前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出台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记者:《办法》规定了环保部门和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给他们上了“紧箍咒”,信息公开将给他们带来什么样的变化呢?  杨朝飞:《办法》规定了两类信息公开主体,一类是环保部门,另一类是排污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对环保部门也好,对企业也好,都将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公开信息对环保部门和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政府和企业环境行为都是一种约束;另一方面,公开能够督促政府和企业采取更有效的环保措施,提升责任心和透明度,促进环境领域的良性监管。  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来说,公开环境信息,加强与公众的沟通,接受公众的监督,是当前进一步推进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转变的要求,是当前强化环境执法、提升环保部门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听取民意,吸纳民智,也有利于提高政府决策的质量和公信度,向环境决策科学化迈进。因此,各级环保部门要不断提高对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信息公开是强化环境执法和树立环保部门公正执法、阳光执法、为民办事形象的迫切需要。当前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公众对环境问题越来越关注,而目前环境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加之地方保护主义在一些地方存在,环境监管难以到位。公开环境信息,使社会方方面面了解环境保护方面的进展与难点,将有利于公众监督,为强化环境执法、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创造有利条件。  其次,信息公开也是提升环保部门管理水平、强化公共管理和服务的迫切需要。多年来,全国环保系统大力推动政务公开,率先发布各类环境信息,在制订环境政策法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依法实行环境听证,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评价企业环境行为等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积极疏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这些措施不仅增强了环境管理的透明度,也提升了环保部门的管理水平。应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公众与政府信息互动的制度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环境信息公开的效率和水平。  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一方面有助于公众更好地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弥补单纯依靠政府部门执法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排污企业更好地遵守环境法律、法规,使不同企业在守法的环境下公平地竞争;另一方面有助于强化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把企业环境行为的好坏公之于众,并逐步成为社会评价企业、选择其产品的依据,在生产、流通、消费等多个环节中,以是否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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